又稱「高權行政」,為國家或自治團體基於統治權主體地位,以公法之規定所為的各項行政行為,國家就公權力行政事項通常以抽象性之命令或個別處分,要求人民負擔一定義務,因而通常具有上下秩序關係,不過公權力行政並不局限於干涉行政,給付行政亦有採公權力行政之方式執行,如以公權力行政方式排除違法之干預狀態。
公權力行政使用之行政作用方式包括命令、行政處分、行政契約、地方自治規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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