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證不併送乃行「當事人進行主義制度」之國家的法理原則,在日本稱為「起訴狀一本主義」,係指檢察官在起訴刑事案被告時,不會一併將相關的證據放在卷宗裡面與起訴書一併送交法院,直到而審判庭的證據調查程序中,才提出來讓法官瞭解證據的內容。
我國現採改良式當事人主義制度,在通常審判程序中,原則上檢察官仍是卷證併送(職權主義之特徵);然而,在《國民法官法》裡則採「卷證不併送」制度。
在卷證不併送制度之後,無論是職業法官或國民法官,都不會有事先閱卷的需求,一切的證據都要仰賴審判程序,逐一的展示在法院面前。國民法官和職業法官會同時從檢察官在法庭內的舉證,接觸到相關證據。
國民法官法第43條規定「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檢察官起訴時,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書,並不得將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起訴書不得記載使法院就案件產生預斷之虞之內容。」
改變現行的卷證併送制度外,還要求檢察官在起訴書中,不可以記載使法院產生預斷之虞的內容。至於什麼內容會使法院產生「預斷之虞」而被禁止,可能還要由實務來累積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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