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

羈押是刑事案件被告檢察官法官合法傳喚拘提到案、並逮捕後,法院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且有事實足認其有湮滅證據、串供、逃亡等之虞時,為保全證據、防止逃亡、確保刑事訴訟及刑罰執行,法院得裁定將被告收容至特定處所,是限制其人身自由強制處分

簡言之,羈押係以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為目的之一種保全措置,即拘束被告(犯罪嫌疑人)身體自由之強制處分,並將之收押於一定之處所(看守所)。(釋字第392號解釋理由書)

羈押不是犯罪行為有罪無罪的判斷,是在保全證人證據或預防社會危險。

羈押必須由法官決定,為法官保留,在偵查中是由檢察官聲請羈押,在審理中則是由法官自行判斷,一旦下了羈押的裁定,就開始計算被告的羈押期間。一次羈押的期間在偵查中是2個月,在審理中是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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