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屬管轄

專屬管轄(日文:専属管轄)指某訴訟事件專屬於某法院管轄。係指特定公益性強、或有便利調查證據需求之事件,僅得由特定法院掌理裁判,其他法院並無管轄權當事人也不得以合意、應訴改變管轄法院,故此類管轄必須有法律之明文。

但如被告住所不動產所在地跨連或分散於數法院管轄區域內,則各該法院皆有專屬管轄權(民事訴訟法第21條)。又法律定專屬管轄的理由,往往是基於公益上的理由,或為了調查證據的便捷、為當事人的便利等原因。

屬專屬管轄事件包括涉及不動產物權之經界或分割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再審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99條)、督促程序(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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