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arsay rule)
被告以外之人在法院審判外的陳述,因為不是在法庭內為之,與刑事訴訟直接審理及言詞審理不符,為防止虛偽的供述性,原則上不被認為有證據能力,這個原則稱為傳聞法則。但也不是全部傳聞證據都沒有證據能力,我國刑事訴訟法定有數條例外認有證據能力的規定。
必符合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調查時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且先前陳述具備「可信性之情況證據」及「必要性」之證據適格要件,始得適用上開規定,承認先前陳述之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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