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聞法則

(hearsay rule)

被告以外之人在法院審判外的陳述,因為不是在法庭內為之,與刑事訴訟直接審理言詞審理不符,為防止虛偽的供述性,原則上不被認為有證據能力,這個原則稱為傳聞法則。但也不是全部傳聞證據都沒有證據能力,我國刑事訴訟法定有數條例外認有證據能力的規定。

傳聞證據之例外

必符合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調查時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且先前陳述具備「可信性之情況證據「必要性」之證據適格要件,始得適用上開規定,承認先前陳述之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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