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言之,即是指第三人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包含公法和私法),因為他人間的訴訟或行為結果而受影響的人。
法律上所指利害關係人,是指法律上的權利或地位將直接或間接受影響的人,並不包括僅有事實上、道德上或情感上的利害關係人,後者因為只有事實上的利害關係,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
例如 債權人起訴請求保證人履行保證債務,若保證人獲敗訴判決,即得向主債務人求償,此時,主債務人就債權人與保證人間的訴訟即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而為利害關係人。
又如 地政機關將某土地登記為甲所有,但乙認為他才是土地所有權人,該地政機關的登記行政處分因影響到乙的權利,對乙產生法律上的利害關係,所以乙是該登記處分的利害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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