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物行為
要物行為係指除
當事人
為
意思表示
外,尚須交付
標的物
始為成立之
法律行為
。
示例
使用借貸契約
(民法第464條)
消費借貸契約
(民法第474條)
寄託契約
(民法第589條)
代物清償契約
(民法第319條)
定金
(民法第248條)
押租金契約(最高法院65年台上字第156號判例)
相關條目
依意思表示結合標準區分
單獨行為
-
契約行為
-
合同行為
依所發生的變動權利類型區分
債權行為
-
物權行為
-
準物權行為
依是否需特定形式區分
要式行為
-
不要式行為
依發生效力時點區分
生前行為
-
死因行為
依是否合乎構成要件區分
完全法律行為
-
不完全法律行為
依是否須其他法律行為存在區分
主行為
-
從行為
依當事人之給付是否互受利益區分
有償行為
-
無償行為
依標的物交付是否為生效要件區分
要物行為
-
諾成行為
暴利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