諾成行為

不要物行為,係相對於「要物行為」。諾成行為係指僅需當事人意思表示合致,即可成立之法律行為,毋須標的物之交付為成立要件,如買賣契約(民法第345條)、租賃契約(民法第421條)。

民法 第345條
  1. 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
  2. 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民法 第421條
  1. 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
  2. 前項租金,得以金錢或租賃物之孳息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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