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權為「一般」管轄權;而管轄權則為「具體」的審判權。係指劃分人、地、事管理統轄的權限。
在訴訟上,當某案件在法院確定有審判權後,決定應該由哪一個法院進行審理的權限。該管轄權的決定,有依法律規定,亦有依當事人合意所定者。
針對刑事案件,若法院無管轄權,根據刑訴第304條,「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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