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

依據我國憲法第24條,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權利,應負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以及民事責任

懲戒係行政責任之一種,代表公務員違反法規所定之義務,依公務員懲戒法加以處罰。懲戒之程序,如果公務員為九職等或相當九職等以下者,主管長官可直接移送懲戒法院(原為公懲會)審議

如果公務員是簡任職人員,則由監察院提出彈劾並移送懲戒法院審查,審查成立再移送懲戒法院。依目前制度,懲戒是由司法機關判決方式為之,與懲處是由公務員所屬機關依考績法(第12條)所為處分,尚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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