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質詰問權

對質詰問權係指刑事訴訟程序上,被告對質權詰問權。詰問權基於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使被告在訴訟上享有充分之防禦權,亦屬正當法律程序保障之權利。

為保障被告之反對詰問權,復對證人採交互詰問制度,其未經詰問者,僅屬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並非無證據能力,而禁止證據之使用。此項詰問權之欠缺,非不得於審判中由被告行使以資補正,而禁止證據之使用。倘被告於審判中捨棄對質、詰問權,自無不當剝奪被告對質、詰問權之行使。(最高法院97台上1069決)

相關法條

憲法 第16條

人民有請願訴願訴訟之權。

相關條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