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證

簡單來說,就是「根據案件中的證據資料,使判斷者心中得到的印象,以及對於該事實確定的程度」。

要注意的是,若不是在審判程序,一般來說並沒有「證據能力」的問題,也就是說,尤其在偵查階段的搜索扣押羈押等程序,並不需要特別考慮哪些資料沒有證據能力的問題,因為這並非審判被告有罪、無罪,證據資料越多越有助於釐清、判斷方向。(刑訴159條第2項、美國法典 18 U.S.C. 314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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