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查證據權係指法院應告知被告得聲請調查有利證據(刑訴第95條第4款),並命被告對其所陳述之有利事實,指出證明方法(刑訴第96條)。但於無調查必要時,法院得裁定駁回證據調查聲請。
基於客觀性義務、澄清義務,法院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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