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

(evidence)

指證明事實的憑據,即與待證事實直接或間接有關之一切資料或素材。法院用以作為審判依據,確定訴訟當事人之主張為真實的證明(判斷雙方當事人誰講得有道理)。證據原則上必須是客觀上可以檢驗真實或虛假的事物或言語,而不單純是個人主觀的意見或猜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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