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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押

亦即「羈押之停止」,係指被告已受收押,因特定原因停止羈押之執行,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替代處分,取代羈押之執行而停止命羈押之效力。

停押之原因

依職權為之

依聲請為之

必然停押之情形

刑訴第114條規定,羈押之被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

  1. 所犯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專科罰金之罪者。但累犯、有犯罪之習慣、假釋中更犯罪或依第101-1條第1項羈押者,不在此限。
  2. 懷胎5月以上或生產後2月未滿者。
  3. 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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