亦即「羈押之停止」,係指被告已受收押,因特定原因停止羈押之執行,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替代處分,取代羈押之執行而停止命羈押之效力。
刑訴第114條規定,羈押之被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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