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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辯護

強制辯護又稱「必要辯護」,係指在特定案件中,考量當事人之情況或涉及當事人權益重大,法律規定該種案件非經辯護人到庭在場執行其辯護權利者,不得審判(刑訴第284條)。此類案件若無辯護人到庭為辯護,即屬判決當然違背法令事由(刑訴第379條第7款)。

強制辯護類型

應用辯護案件

審判中(刑訴第31條第1項)

協商程序(刑訴第455條之5第1項)

協商之案件,被告表示所願受科之刑逾有期徒刑6個月,且未受緩刑宣告,其未選任辯護人者,法院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辯護人,協助進行協商。

已指定辯護案件

基於程序正義,若審理法院認為仍有辯護必要之案件,是為已指定辯護案件,亦稱相對強制辯護案件。

已選任辯護案件

若案件非指定辯護案件,惟被告已選任辯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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