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inciple of good faith
簡稱誠信原則
,此為民法上的帝王條款,屬概括條款、不確定法律概念。指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不得使用不誠實、無信用的方法。權利人及義務人同樣受誠實信用原則的規範,是用以實現公平正義與維護法律秩序的崇高原則。但何謂誠信,這很難定義,應該要個別判斷。
誠實信用原則亦成了行政法上的一般法律原則之一,行政程序法第8條規定「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則將該原則予以明文化。
例如 甲向乙借貸10萬元,並沒有約定何時應該清償。有一天,甲乙兩人一起到森林裡玩耍,突然出現持槍強盜丙,表示要搶劫。甲此時向強盜說:「強盜兄,請等一下!」。然後從口袋裡掏出10萬塊,拿給乙說:「乙兄,欠你的錢現在還你!」。
法律並沒有規定在強盜面前不能把錢還給債權人,但這時還錢給乙有沒有發生清償的效果呢?答案是沒有,因為此時還乙錢,一定會被強盜搶走,本來是自己的損失硬是移轉到乙的頭上,就屬於有欠誠信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