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審權

當事人有在法官面前充分陳述,使法官得聽取其意見而為審判之權利。

內涵

聽審權係包括請求資訊權、請求表達權、請求注意權三種具體之權利

  1. 請求資訊權:係被告得請求獲得充分訴訟資訊,使被告了解被控罪刑與可能被問罪科刑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95條國家告知義務、第33條閱卷權
  2. 請求表達權:係指被告針對審判上之事實及法律問題應有充分表達之機會。
    刑事訴訟法第221條以下言詞辯論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96條辨明犯罪嫌疑。
  3. 請求注意權:係指法官對於被告之陳述,須加以注意之義務,導出判決須附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14款判決不載理由或理由矛盾係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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