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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排除法則

(the exclusionary rule)

源自美國當事人進行主義之法理,重視程序正義大於實體正義,以不符合法律程序或違法的手段所取得的證據法院就不能採用,就算這證據很重要、能證明犯罪事實也一樣。這是避免任何一方用不正當的方式進行訴訟的重要手段。

當事人進行主義

  1. 當事人兩造對其所主張之事實,各自負擔證據的蒐集及調查義務
  2. 卷證不併送制度:禁止法院事前接觸到傳聞證據違法蒐集之證據,破除法院不當心證之形成
  3. 證據排除法則之原則與例外:
    1. 取證本身的違法
    2. 違法取證後所衍生之合法追查證據:毒樹果實理論
      • 例外:獨立取得、必然發現、淨化污染

我國法制

我國證據排除法則可再分為:

絕對排除

相對排除

權衡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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