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exclusionary rule)
源自美國當事人進行主義之法理,重視程序正義大於實體正義,以不符合法律程序或違法的手段所取得的證據,法院就不能採用,就算這證據很重要、能證明犯罪事實也一樣。這是避免任何一方用不正當的方式進行訴訟的重要手段。
我國證據排除法則可再分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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