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合議審判時,院方先指定較為資深,多是庭長級的法官為合議庭審判長,審判長再指定1位法官為受命法官,另指派第3位法官為陪席法官。
受命法官相當於案件承辦人,準備和調查程序由他一人包辦,對案情也最了解,審判長和陪席法官要待調查程序終結、看過卷證後,3位法官才聚首進行「言詞辯論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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