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

(capital punishment/Todesstrafe/peine de mort)

死刑為剝奪犯罪人生命的刑罰(刑法第33條第1款),亦稱生命刑,受死刑判決者必宣告從刑褫奪公權終身(刑法第37條第1項)。死刑在歷史上算是古老的刑罰,隨著時代變遷,死刑適用範圍逐步減少,也有國家完全廢除死刑。

廢死論點

就廢除死刑論點主要基於:

法律規定,死刑為得單獨宣告主刑,現今已不存在唯一死刑(專科死刑)之罪,法官得就個案裁判是否科以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現行普通刑法所規定的死刑大致可分為以下數類;(以下數字為中華民國刑法條號、羅馬數字為該條項號)

< 100% 30% 80% >
型態 刑法罪名
死刑或無期徒刑擇一科刑 首謀暴動內亂罪(101I)、通謀外國開戰罪(103I)、喪失領域罪(104I)、直接抗敵本國罪(105I)、加重助敵罪(107I)、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272I)、強盜而故意殺人罪(332I)、海盜因而致重傷罪(333III)、擄人勒贖而故意殺人(348I)、擄人勒贖而對被害人強制性交罪(348II)
死刑、無期徒刑或12年以上有期徒刑擇一科刑 海盜罪而致人於死罪(333III)、海盜罪而放火、強制性交、擄人勒贖或故意殺人罪(334)、擄人勒贖而致人於死(347II)、擄人勒贖而強制性交或使人受重傷罪(348II)。
死刑、無期徒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擇一科刑 公務員委棄守地罪(120)、普通殺人罪(271I)、強盜因而致人於死罪(328III)、強盜而放火、強制性交、擄人勒贖、使人受重傷罪(332II)、擄人勒贖因而致人於重傷罪(347II)。
死刑、無期徒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擇一科刑 普通海盜罪(333I)及準海盜罪(333II)、普通擄人勒贖罪(347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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