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20條第1項)並於刑法第321條另規定加重竊盜罪之態樣。

例外情形

竊盜原則上為非告訴乃論之罪,然而於刑法第324條例外規定,若是親屬間竊盜,則須告訴乃論,因身分而有機會得免除其刑

  1. 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2. 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本章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刑法第 320 條
  1.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2.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3. 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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