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20條第1項)並於刑法第321條另規定加重竊盜罪之態樣。
竊盜原則上為非告訴乃論之罪,然而於刑法第324條例外規定,若是親屬間竊盜,則須告訴乃論,因身分而有機會得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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