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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乃論之罪

指若無告訴人主動向檢察署直接提告,或是主動向警局報案後移轉檢察署,檢察官不得主動就該項犯罪案件提起公訴,當然也就無後續法院的審理問題;反之,若告訴人對其告訴乃論之犯罪向檢察署提出告訴,檢察官就必須依職權偵查犯罪案件,然後再決定依法起訴或是不起訴

法律用語

「告訴乃論」的相對者為「非告訴乃論」,即俗稱「公訴罪」,然而此用詞並不精確,因我國刑事訴訟尚有自訴之制度。

告訴得撤回

檢察官起訴後,告訴人只要在一審地方法院宣判前聲明撤回告訴,該案件即會塵埃落定不再審理,而告訴人於撤回後不得再就同一事實再提出告訴。

例如 傷害罪即為告訴乃論之罪,若告訴權人不向警局或檢察署申告,國家不能違反被害人意思而介入起訴、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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