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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不能

impossibility

又稱為「不能給付」,依當事人間的契約關係,債務人負有一定給付義務,但卻無法依債務內容履行

例如 甲乙簽訂買賣契約,由甲向乙購買A車,並約定簽約後10日後交車,但該車在簽約隔天就被第三人偷走,以致於乙無法依約定將A車交給甲,乙就是給付不能。

民法第225條第1項規定給付不能之債務人免給付義務,故「給付不能」即為債務人履行義務之界線。

民法 第225條
  1. 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
  2. 債務人因前項給付不能之事由,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者,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讓與其損害賠償請求權,或交付其所受領之賠償物。

區分類型

給付不能又可分:

按時間區分

  1. 自始不能:自契約締結前,便已發生給付不能的情事。
  2. 嗣後不能:自契約締結後,才發生給付不能的情事。

按主客觀區分

  1. 主觀不能:債務人無能提出系爭給付,但卻有其他人可以提出。
  2. 客觀不能:任何人均無能提出系爭給付,即任何人都無法實現債的內容。

因而會有四種「不能」的排列組合:

<100% 10% 45% 45% >
自始 嗣後
主觀 自始主觀 嗣後主觀
客觀 自始客觀=當然無效 嗣後客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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