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possibility
又稱為「不能給付」
,依當事人間的契約關係,債務人負有一定給付的義務,但卻無法依債務內容履行。
例如 甲乙簽訂買賣契約,由甲向乙購買A車,並約定簽約後10日後交車,但該車在簽約隔天就被第三人偷走,以致於乙無法依約定將A車交給甲,乙就是給付不能。
民法第225條第1項規定給付不能之債務人免給付義務,故「給付不能」即為債務人履行義務之界線。
給付不能又可分:
因而會有四種「不能」的排列組合:
<100% 10% 45% 45% > | ||
自始 | 嗣後 | |
---|---|---|
主觀 | 自始主觀 | 嗣後主觀 |
客觀 | 自始客觀=當然無效 | 嗣後客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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