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用

關於某種事項法律本無規定,但卻明定適用相類似之其他事項之規定。就某項事項所定之法規,於性質不相牴觸之範圍內,變通、間接適用所援引之法規。

白話來說,立法者關於A事項,已在法律上有明文規定,因此在規範與A事項有相類似之處的B事項時,為避免法條文字重覆或太過繁複,就用「準用」的規定形式,做與A事項相同方式的處理。

舉例

民法第347條

本節規定,於買賣契約以外之有償契約準用之。但其契約性質所不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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