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為是行政機關各種行為的統稱,其法律類型依照目前學說及法制規範,大致上可以區分為行政命令(含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行政處分、行政契約、行政事實行為四類。
預算案係措施性法律,屬行政行為,非實質上之法律,故僅具內部效果,無對外效果。
預算案、法律案尚有一項本質上之區別,即法律係對不特定人(包括政府機關與一般人民)之權利義務關係所作之抽象規定,並可無限制的反覆產生其規範效力,預算案係以具體數字記載政府機關維持其正常運作及執行各項施政計畫所須之經費,每一年度實施一次即失其效力,兩者規定之內容、拘束之對象及持續性完全不同,故預算案實質上為行政行為之一種,但基於民主憲政之原理,預算案又必須由立法機關審議通過而具有法律之形式,故有稱之為措施性法律(Massnahmegesetz)者,以有別於通常意義之法律。(釋字391號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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