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民事)
即「交給」,指物之占有之移轉。根據交付的方式可分為:現實交付、簡易交付、
占有
改定及指示交付。後三者亦有被學者稱之為「觀念交付」。
類型
現實交付
(民法761條前段):即交付最簡單的方式,
動產
物權
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
例如:甲向乙買車,一定要車交到乙的手上,車才是乙的,至於有沒有
過戶
不是重點,過戶只是監理機關方便管理之行政程序而已。
簡易交付
(民法第761條第1項
但書
):但受讓人佔有動產者,於讓與
合意
時即生效力
例如:丙想把車賣給丁,而車子剛好在丁手上(3天前丁向丙借)只要兩人講好即可,反正車已在丁手上,不用再處理。
占有改定
(民法第761條第2項):讓與動產物權,而讓與人仍繼續占有動產者,讓與人與受讓人間,得訂立
契約
使受讓人因此取得「間接占有」,以代交付。
例如:戊把車賣給庚,但想去遠地旅行再用3天,此時戊庚訂約言明3天後再交車給庚,但車子實際上已屬庚所有。
指示交付
(民法第761條第3項):讓與動產物權,如其動產由
第三人
佔有時,讓與人得以對於第三人之返還
請求權
,讓與於受讓人以代交付。
例如:A想把車賣B,實則該車在3天前借C使用,此時A可令C直接將車交付與B,而不用由C先還A,再由A交付於B。
相關條目
包括但不限於
不要物契約
中古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公示主義
付款請求權
出質人
危險負擔
合憲性解釋
成約定金
自始主觀不能
所有權移轉
法律關係
物權行為
物權變動公示原則
表示行為錯誤
信託契約
要物契約
借貸關係
停止條件
動產
商品自傷
從給付義務
票據債權
給付不能
給付遲延
債權
債權物權化
價金危險
遺贈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民事)
收受
印花稅
過戶
送達證書
給與
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