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在中華民國領域內,或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生命、身體,依中華民國法律有刑罰規定之行為及刑法第18條第1項、第19條第1項及第24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罰之行為。
犯罪行為係指個體之行為違反當時當地居民所一致認同之公益(公共秩序、共同利益、法律規範),而受到社會大眾譴責之行為,而行為當時是否基於自由意志或生心理缺陷而造成,均不影響其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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