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民事)
以自己名義提起
訴訟
,請求
法院
裁判
之人稱為
原告
。原告提起
訴訟
時,其提告的對象,或相對於原告的一方,則稱為被告。
如果你是想知道刑事訴訟上的被告,請參見
被告(刑事)
相關條目
他造
相對人
無權占有
對造
撤銷訴權
一貫性審查
上訴權之捨棄
中間確認之訴
反訴
反訴之標的
反訴原告
反訴被告
主觀的追加合併之訴
主觀的預備合併之訴
主觀舉證
以原就被原則
任意管轄
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
否認
否認子女之訴
抗辯
防禦方法
事實說明自己法則
承受訴訟(民事)
抵銷抗辯
法定之舉證責任轉換
法律要件分類說
客觀舉證
宣告免為假執行
重要性審查
書狀先行程序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特別審判籍
紛爭解決一次性
起訴階段(民事)
起訴狀
參加人(民事)
專屬管轄
第三人異議之訴
第三人撤銷訴訟
備位聲明
普通審判籍
減縮聲明
答辯狀
給付之訴
給付判決
訴之客觀合併(joinder of claims)
訴之追加(民事)
訴之變更(民事)
訴訟實施權
新訴訟標的理論
當事人之變更追加(民事)
當事人平等主義
當事人適格
認諾
輔佐人(民事)
確認之訴
確認利益
應訴管轄
擴張聲明
被告(刑事)
注意義務
爭點
原告
第三人
被告
當事人
民事訴訟法
,
被告
,
訴訟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