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時,若是採合議審判,以庭長充審判長;無庭長或庭長有事故時,以庭員中資深者充之,資同以年長者充之;獨任審判,即以該法官行審判長之職權。
審判長關於特定之訴訟,是為審判訴訟行為之裁判機關,並非常設機關;而庭長則為常設機關監督該庭事務,並定其分配,純為一種司法行政機關,庭長縱使全然不參與裁判,仍不失其庭長之地位。
依法律之所定,審判長得單獨為某訴訟行為之權也,此單獨行使之權,又分為關於合議庭之內部及外部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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