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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

(public interests)

簡單來說,係指不特定社會大眾所享有的利益。學者認為公共利益具有以下良善特質:

特質

形塑民主政治

公共利益對民主政治的形成,具有二項正面的作用:

  1. 透過公共利益的考量與訴求,迫使政治人物或政策制定者對民眾的要求,養成固定回應的習慣。
  2. 在公共利益的壓迫與訴求下,公共政策的制定及政治體系變遷的度,皆可在既有的共識中完成。

權力與責任並存

公共利益必須與權力及責任兩者相輔相成,才能具體地實現。亦即所有行政人員的權責範圍皆應納入標準架構中,使其在運用行政裁量權詮釋公共利益時,均能謹守法制及誠信的要求。

具有內在弔詭的特質

公共利益雖然常為行政主管合理化政策的有利工具,但其在更多的時候卻是一種符號,可迫使行政主管在制定政策之際,必須符合眾人所能理解或接受的期望,否則無法得到民眾的支持與順服。

彈性的政治指導原則

由於公共利益概念的鬆散,而賦予行政機關較大的彈性空間去詮釋公共利益,然此種的詮釋必須依據政治的慣例和行政傳統來進行,以演進的型態來出現,使其朝向更精細,更具方向的目標發展,形成行政行為之指導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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