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檢察官偵查犯罪後,如果認為被告確實有犯罪嫌疑,而且嫌疑達到重大的程度,就向法院請求對被告可能犯的罪,加以審判,這就是起訴。至於起訴不代表法院就是要判被告有罪,起訴的門檻是檢察官認為被告有犯罪嫌疑,且嫌疑重大,這個與法院判決被告有罪,要達到「無合理懷疑」的程度不同。
檢察官起訴時,要向法院提出起訴書。起訴書上應該記載被告的姓名及住所等資料,還有犯罪事實、證據及認為被告犯的是哪一條法律規定。另外,同時要將偵查過程中所取得的證物及筆錄等文書資料(卷宗)一起送到法院。
檢察官起訴後,法院只能就檢察官起訴的被告及起訴的犯罪事實進行審判,不可以對檢察官沒有起訴的人或事實,主動審判,這就是法院的不告不理原則。也就是說,法院審判的範圍限制在起訴書上面所記載的被告及犯罪事實。至於起訴書上記載的法條如果有錯誤的話,法院可以自己變更法條,不受到起訴書的拘束。
相關條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