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人對於犯罪事實具有認識,而後決意使其發生或容認其發生之內心意思。
所謂的故意,是指犯罪人知道他要損害別人,也期待或默許這種損害發生的主觀心態,這是絕大多數犯罪成立的必要主觀條件,只要法條沒有特別寫明故意或是過失,這個罪名一定是故意犯,必須能認定犯罪人針對犯罪過程和損害結果有故意,才能滿足主觀的犯罪要件而成立故意罪名。
相對於故意的概念為過失。
學說上可將故意概分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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