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115年04月17日通過之法院組織法,「被害人」指的是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3條第2款的犯罪被害人。
刑事訴訟法所稱犯罪之被害人,以因犯罪而直接被害之人為限,亦即指法益因他人之犯罪而直接受侵害者而言。惟財產法益被侵害時,所有權人固為直接被害人,對該財產有事實上管領力之人,其管領權受侵害者,亦不失為直接被害人。法院組織法則訂犯罪被害人死亡者,其家屬視為本條所稱被害人,可於裁判確定後聲請閱覽評議意見。
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或提起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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