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表

聲請

即是向法院申述請求。

除為聲明之外,更進一步請求受理的機關、人員,應依其職權作成一定的決定或作為(包含裁定、處分及命令;其准駁應具理由)

區分

「申請」及「聲請」皆指就某事項對機關加以說明並請求,其字面意義並無區別,惟為期適用上有明確之分別起見,行政院訂頒之法律統一用字表已予規定;對法院或司法性質事項之請求用「聲請」 ,至對行政機關之請求事項則用「申請」 。此外,對準司法性質者,亦用「聲請」,如鄉鎮市調解條例規定之「聲請」調解。

舉例

聲請迴避、聲請回復原狀、聲請羈押、聲請搜索、聲請調查證據、聲請再議、聲請撤銷緩起訴、聲請交付審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聲請再審、聲請非常上訴、聲請撤銷緩刑、聲請更定其刑、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聲請撤銷假釋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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