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的義務係指人民根據法律的規定,具有所作為或不作為之拘束力而言。義務既受法律拘束,不遵守法律規定履行義務,就要負擔法律上的責任,接受應有的制裁,是故「責任」是義務的結果,義務是責任的原因。
應作為義務,乃以義務人必須有一定作為,負有應該做什麼的拘束力。
例如 服兵役、納稅、承攬人必須完成承攬人之工作等,若不履行義務,法律必會賦予各種效果,強制其履行。
不作為義務,乃以義務人不得有一定行為,負有不應該做什麼的拘束力。
如 民法第148條:「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再如第777條:「土地所有人,不得設置屋簷或其他工作物,使雨水直注於相鄰之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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